来源:广东速达进出口 时间:2023年01月11日 08:57阅览:次
申报要求
进口牙膏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,首次进口还应满足以下条件:
a. 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。
b. 企业制作进口牙膏中文标签时,应符合GB 5296.3《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》及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标准法规的规定。
c.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的名称、成分表、净含量、日期标示、批准文号、原产国(地区)、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。
d. 牙膏的成分须在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》中。
e. 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、 销售的证明文件,或者原产地证明。
检验
(一)经检验检疫合格:
由海关出具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》,方可销售、使用。
(二)经检验检疫不合格:
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。涉及安全、健康、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,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,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,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。其它项目不合格的,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,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,方可销售、使用。
1、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
2、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
3、GB22115-2008-《牙膏用原料规范》